湖北财产保全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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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费,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以上费用由法院收取!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保全担保(提供保函),额度与诉讼请求的额度相当,保全收费标准可在网站首页计算出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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