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运用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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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一、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诉讼往往伴随着风险,除未知胜诉或败诉风险外,当事人也需将胜诉后执行的风险考虑在内。近年来,在全国司法系统的努力下,我国执行难的问题得到一定缓解,但执行作为判决生效的后续程序,需要当事人重新立案申请,耗费更多时间精力,且败诉一方可能已经转移财产或彼时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事前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二、财产保全的要求
财产保全根据时间节点的区别可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根据当事人申请保全的类别不同,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裁定保全以及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具体规定如下:
1.诉中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诉前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三、保全错误的认定与风险防范
当事人在享受保全措施带来的便利时,也需要同时考虑到可能存在的保全错误的风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一旦被保全人在事后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保全申请人赔偿因被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时,保全申请人可能承担损害赔偿的后果。因此当事人应当了解何种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保全错误”。
综上所述就是对财产保全的具体阐述,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