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的具体流程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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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的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及时、有效的避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由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有关债务人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由于房价上涨等各种原因,售房人违约,购房人诉求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想要保证涉案房屋的顺利履行,避免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就需要对涉案房屋进行财产保全。下面我们说一下申请保全的具体流程:
诉讼保全可分为两类。一类诉前保全,是指在向法院起诉前,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另一类是是诉中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起诉后至审结之前,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诉前保全与诉中保全主要差别在于提出保全申请的时间,另外诉前保全申请人必须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30天内向法院起诉,如果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首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后,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例如房屋买卖纠纷案件,购房人需要交纳房屋总价款30%的担保费,可以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担保,可以是房产或土地,也可以是有关单位的书面保证。用实物例如房屋进行担保的,需要担保的房屋没有抵押、担保等瑕疵。提供现金的,必须按照不低于涉案金额的30%向法院缴纳,并确认到达法院代管款账户。提供房产、土地的,必须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由法院进行查封,但不要求必须是申请人所有。提供保证的,个人提供的法院一般不接受;单位提供的,必须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保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原件等材料交法院审核。
其次,缴纳了保全及担保费用后,将相关票据交给承办法官。由法院作出了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法院的保全部门。 申请人应及时与法院的保全部门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采取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时限,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讼保全的效力并不是没有终期的,一般都维持到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没有采取续封或者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