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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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与大家分享过诉讼中的上海财产保全费用措施的申请,今天跟大家简单介绍下。
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财产保全的效力并不是没有终期的,一般是维持到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没有采取续封或者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因此,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关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时间。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最好在期限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及时安排续保。
正式施行的《民诉法新司法解释》清晰、合理地规定了财产保全的期限: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哪些财产不可保全?
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 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居、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 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 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 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5. 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6. 被申请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 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财产;
9.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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