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实务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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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与大家分享过诉讼中的北京财产保全费用措施的申请,今天跟大家介绍下,向法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后,法院会如何处理该申请呢?

  根据法律的规定,财产保全采取的强制措施有三种: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北京财产保全费用

  1、在被告开户的银行对其账户及存款进行冻结;在被告工作单位对其工资收入进行扣押、冻结;

  2、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对被告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产、土地进行查封;

  3、在工商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对被告投资于其他人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其收益进行冻结;

  4、在车辆管理所对被告的车辆进行查封;

  5、在被告、其他人的经营场所内对被告所有的机器设备、货物等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6、在其他人的住所地对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或其他人应交付给被告的租金进行冻结;

  7、在国家专利局、商标局等机关对被告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进行冻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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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律上来说,查封和冻结都是由法院工作人员在有关单位办理一定的手续,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固定被告的财产权利,使其无法办理相关的转让手续。主要区别在于:查封主要适用于有形状的物体,而冻结主要适用于无形的财产权利。

  对已经有其他法院查封(冻结)在先的财产,可以进行轮候查封(冻结)。待前一手续解除后,轮候手续则自动生效。轮候查封(冻结)不影响在先查封(冻结)的效力;前一查封(冻结)后将财产处置的,则轮候查封(冻结)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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