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费用到底由谁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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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关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的规定.

北京财产保全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关于“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二)申请费”及第十条第二项关于“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的规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

  金某某公司系由蔚某某与妻子陈某一开办企业,因公司资金紧张,蔚某某向陈某某分四笔借款共计165,00万元,约定利率为月息9分,双方未订立书面借款合同。蔚某某、金某某公司取得借款后,除归还700万元外大部分未偿还,经陈某某多次催要,蔚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陈某某现金人民币壹亿叁仟万元整。经双方协商利息及它项款合计总金额为人民币肆仟陆佰贰拾壹万贰仟元整。合计借到陈某某现金人民币壹亿柒仟陆佰贰拾壹万贰仟元整。由于企业扩大生产需求,约定借款期限需延长,为补偿给陈某某个人资金占用成本,借款方自愿按约定利息额度支付履约。壹亿叁仟万元本金按照日息3‰计息。特立此据。借款人:蔚某某。担保人:金某某公司”。

  出具借条后,蔚某某、金某某公司并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陈某某多次索款未果,遂起诉至某人民法院。

北京财产保全费用

  一审判决:

  一、被告蔚某某、金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陈某某借款176,165,334元;

  二、被告蔚某某、金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陈某某以13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从2014年10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保全保险费1,200,000元,由被告蔚某某、金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四、驳回原告陈齐杰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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