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产保全费用的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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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如果法院判决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诉讼费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进行比例划分。
所以,关于诉讼费承担的问题,答案是比较明确的。
但这又引申出一个问题,如果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了财产保全,保全费由谁来承担呢?
很多法院判决中将保全费作为案件诉讼费的一部分,将保全费与诉讼费合并在一起,作同样的承担比例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纠正,并在判决中对保全费的划分作出了明确释明,认为诉讼保全费应全部由被告负担。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申请保全措施。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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