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须谨慎,恶意冻结担责任

410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裁定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来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处分财产而导致将来判决难以执行。财产保全在司法实务中,不仅提高了司法裁判和执行的效率,也极大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也有当事人利用该制度,恶意提起诉讼并以此借机保全他人财产,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

  2016年6月,李某龙在收到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否认其股东资格的民事判决书的情况下,以宝某军公司为被告另案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的诉讼,请求判令宝某军公司以2亿元价格收购李某龙持有的宝某军公司20%股权,并申请查封宝某军公司名下2亿元财产。富恒达公司与富昌公司为李某龙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金额以2亿元为限。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李某龙的申请冻结了宝某军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冻结金额2亿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6月8日至2017年6月7日。

  (一) 李某龙对宝某军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

  首先,李某龙在明知其名下的公司股权归属正在诉讼且尚未有定论的情况下,提请公司收购股份诉讼,缺乏合理性。其次,李某龙提起公司收购股份诉讼在法律上违反《公司法》之规定、在事实上缺乏依据,不具有程序的合法性。最后,李某龙、富恒达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宝某军公司的资产被恶意转移。在宝某军公司的资产未被转移的情况下,如李某龙提起的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的诉讼请求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李某龙的权利可通过拍卖其股权的方式得到保护,无需保全宝某军公司的账户资金。因此,李某龙申请财产保全不具有适当性。

财产保全

  (二) 财产保全损失的认定

  宝某军公司名下账户2亿元资金被冻结,直接影响了宝某军公司对该资金的使用收益,必然造成相应的利息损失,应予赔偿。因此法院酌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6%年利率作为宝某军公司的正常收益,减去冻结期间银行按1.65%利率计算利息,差额即为宝某军公司的实际损失。

  恶意诉讼和保全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上就是对广东财产保全费用的介绍,欢迎随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