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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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前财产保全系指诉讼前和仲裁前的财产保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的财产保全申请案件,可参照办理。

  【保全条件】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财产保全

  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确具体的法律关系;

  请求保全的财产是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是被申请人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提供明确、足额、无瑕疵的担保。

  【情况紧急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构成“情况紧急”:

  被申请人已被其他债权人起诉、仲裁,案件正在审理或者已经被裁决承担责任;

  被申请人的部分财产或者全部财产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保全;

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名下与本案争议有关的财产正在不动产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如房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查册表中房产登记状态为“交易中”;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可能损害申请人利益的有正当、可信渠道来源的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函件等书证材料;

  申请人提交了当地公安、管委会、村委会证明或视频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转移财产、搬运设备,被申请人存在企业负责人失联、停产、工人聚集讨薪或供应商聚集追讨货款等,财产可能随时被转移的情形的;

  申请保全的财产已经抵(质)押给申请人并办理了抵(质)押登记手续的,原则上不认为构成情况紧急。但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不限于抵(质)押财产且抵(质)押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或者该抵(质)押财产已被其他法院保全在先的,不影响情况紧急的判断;

  以上就是对财产保全类型的介绍,欢迎随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