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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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涉及经济纠纷案件中,原告方为保证诉讼保全程序的顺利进行和胜诉后合法权益的实现,其在诉讼或仲裁之前或同时,会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一旦被申请人的财产被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的财产处分权将受到限制,会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

  一、保全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债权人在申请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保全的合理范围,若超标保全或保全对象出现错误,被申请人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向保全申请人要求承担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

诉讼保全

  (一)不易长期保全

  对于一些物品长期保存会发生变质,损害其价值的不易长期保存。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二)不能或不必保全

  通过检索到的法律法规有关特殊账户或特殊资金不能保全或不能划扣。

  1)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用品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

  2)法院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是不得划扣;

  3)法院不应冻结、划扣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

  4)没有证据证明债务人逃避债务的,不得执行被执行人封闭贷款结算专用账户中的款项;

  5)不得冻结或划扣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证金;

  6)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划扣;

  7)金融机构的存款保证金、备付金不得冻结和划扣;

诉讼保全

  8)法院不得冻结、划扣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保证金;

  9)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不得执行。

  二、保全错误的认定

  判断财产保全是否错误,要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根据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等综合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申请保全的对象、标的额、程序等认定保全是否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的观点表示,保全是否错误的裁判关键是对“申请有错误”的认定。并且保全错误引起的损害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申请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有利于原告方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取得一定优势,同时在后期的执行中能更好实现自身的权利。但是,在申请保全的同时也要注意规避自身风险,避免保全错误造成更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