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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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隐匿、转移、出卖等行为,或者有毁损、灭失等危险以及其他原因,使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决,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或当事人双方所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以保存价款或者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并保存价款等强制性保全措施。
(一)客观要件的审查
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中并不包含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应当将其归为一般侵权责任进行分析。分析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遵循从客观要件到主观要件的过程,首先考察客观要件是否齐备,当客观要件满足后再分析过错的有无。在客观构成要件中,需要考察以下三点内容。
1.保全行为没有保全行为,就不存在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但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中的行为与其他一般侵权责任的加害行为有所不同,该行为并非申请人直接实施,而是通过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借助法院的强制性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的,或者由法院直接依职权实施。在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采取了保全措施后,才有可能引发后续的保全错误导致损害赔偿问题。
2.损害结果只有在损害结果出现的情况下侵权人才负有损害赔偿责任,没有损害便没有赔偿。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以保存价款等强制性保全措施后,往往会对被申请人的流动资金、生产资料、银行账户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并给其带来财产上的损失,该损害结果系经济损失,能够用金钱加以计算。
3.因果关系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建立在其与该损害之间存在联系的基础上。财产保全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两者之间应当存在着前者导致后者发生的客观联系。财产保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较为明显,该因果关系不论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或者必然因果关系理论都较为容易加以认定。
在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中,客观构成要件一般比较容易把握和识别,争议比较大的是对主观要件认定。关于过错的种类,存在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希望可以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