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保险费可以由败诉方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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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费用,是指诉讼过程中,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名下资产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的强制性措施,财产被保全后,将无法转移,但是房屋类型的财产,可以正常使用。
【案情简介】
甲某向乙某借款98万元,约定借期两年,若双方无法解决相关争议导致乙某诉至司法机关,甲某还应承担因此所应支付的全部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借款到期后,甲某仅还款50万元,剩余本金及利息未偿还。乙某多次催要无果,诉讼过程中,乙某申请保全甲某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诉讼保全保险作为担保,乙某为此支出保全保险费用共计6000元。乙某要求甲某承担该诉讼保全保险费支出。
甲某拒绝承担诉讼保全保险费用,因为乙某可以选择多种担保方式,诉讼保全保险是其基于自身便利性作出的选择,而非必要支出和损失,故不应由甲某承担。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乙某提供诉讼保全保险作为担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关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的规定,乙某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而非必须以自己的财产或他人财产担保。因甲某违约引起本案诉讼,乙某为此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系甲某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乙某的损失部分,且双方约定了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诉讼导致的支出,故判令违约方甲某承担该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共计6000元。
【实务分析】
诉讼保全过程中原告所支付的保全担保保险费用是否属于其合理必要费用,是否应由被告承担,各地法院对此持不同意见。
在双方没有约定诉讼费用等承担方式的情况下,部分法院认为,保全保险费并非实现债权必须支出的费用,该项诉讼请求无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部分法院则认为,保全保险费属于合理必要费用,同时属于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故予以支持。
因此,我们建议签订合同时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所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保全保险费)”,以减少自身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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