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的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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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的流程如下: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以下简称《保全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申请人必须提供明确的线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保全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保全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4、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保全裁定。
《保全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5.赔偿被保全人因错误保全而遭受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保全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上就是对诉讼保全流程的介绍,诉讼保权流程复杂,要有一定的耐心,希望能帮助到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