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财产保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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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执行难已经成为大家共识的棘手问题,随着最高法关于执行规定的逐渐完善,执行措施和制度的科学化建立,执行的过程更加规范化。但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无论执行法官多认真负责、执行措施多全面化,如果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对外债权...... 执行申请人仍然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尴尬境地。这一期的主题为“财产保全”,希望通过本文的简单介绍,各位能对“财产保全费用”有全方位的了解,并对财产保全给予足够的重视!
诉讼财产保全 · 作用和意义
财产保全,是指诉讼过程中,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名下资产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的强制性措施,财产被保全后,将无法转移,但是房屋类型的财产,可以正常使用。
诉讼财产保全 · 成本费用
—— 财产保全费
财产保全费同诉讼费,均是人民法院收取的,需要由申请人预先支付的费用,上限为5000元。
也就是无论您想保全对方多大金额的财产,人民法院收取此项程序的上限费用为5000元。如申请保全的资产为90万元,那么保全费刚好为上限5000元。如小于90万,那么保全费也相应减少。
此笔费用人民法院会根据判决的结果,来划分承担的责任主体,如果原告完全胜诉,那么一般情况下,此笔费用是由被告承担。
—— 保险费
保险费不是每个财产保全事项中都会产生。
鉴于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同等价值的资产作为担保,申请人有权以自己或者朋友的现金或者房产做担保。如果没有可提供相应的资产做担保,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保险。
保费通常为千分之二左右,如果标的额较大,可以跟保险公司协商下降收费比例。优点在于方便快捷。
诉讼财产保全· 执行异议
近年来,执行异议之诉呈现逐年增多的态势,因诉讼财产保全与第三人的权益冲突问题导致的执行异议案件也越来越多,因为涉及了物权法、合同法、公司及民事诉讼法融合的法律知识,纠纷出现时,往往需要专业律师从多个角度分析诉讼保全及执行异议的理由和依据。
无论是哪一种诉讼程序,申请执行人及第三人的最终目的均是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不同的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问题,程序节奏的保护问题直接关系到权益最终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以上就是关于财产保全费用的介绍,如果您还有疑问,可以随时致电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