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财产保全的方式
330
为了保证执行阶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了避免执行时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费用的诉讼权利。
这一期的主题为“财产保全”,希望通过本文的简单介绍,各位能对“财产保全”有全方位的了解,并对财产保全给予足够的重视!
诉讼财产保全· 方式
1、财产保全的提出方式一般情况下为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原告方)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方式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应肯定、具体。且要结合拟被财产保全财产的类别,来确定具体方式,如银行卡中的现金,一般为冻结,房屋、土地一般为查封。
3、按照启动时间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及诉中财产保全,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起诉以前;诉讼中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执行前,诉前财产保全一般是立案庭的法官办理,诉中财产保全一般为业务庭的办案法官办理。执行开始后不用申请财产保全,可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以上就是关于财产保全费用的介绍,如果您还有疑问,可以随时致电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