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产生的财产保全费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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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在准备提起案件起诉时,往往都会关注到一个问题,判决后法院的诉讼费中的财产保全费是如何承担的。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如果法院判决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诉讼费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进行比例划分。

财产保全费

  所以,关于诉讼费承担的问题,答案是比较明确的。

  但这又引申出一个问题,如果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了财产保全,保全费由谁来承担呢?

  很多法院判决中将保全费作为案件诉讼费的一部分,将保全费与诉讼费合并在一起,作同样的承担比例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纠正,并在判决中对保全费的划分作出了明确释明,认为诉讼保全费应全部由被告负担。

财产保全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保全申请费已经明确成为当事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而需要支出的一项费用,应由保全申请人先行承担,并应当作为诉讼请求内容要求被告支付,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未提出此项诉讼请求,则只能自己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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