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写财产保全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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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是债权人在判决生效后,为实现自身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民事诉讼措施,是债权人将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债变现的最佳方式。下面针对北京财产保全费用对于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情况,必须在申请书中明确予以记载:

  一、申请保全人和被保全人的自然情况。

  个人必须记载:姓名、出生日期、民族、住址、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

  单位必须记载: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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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请求事项必须明确具体。

  在这个部分中,必须要写清楚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要求查封、扣押、冻结的具体财产数额以及财产所在地和联系人,如查封房产,应当将房产地址写清楚;冻结银行账户,写清楚开户行和账号;查封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还应当写清楚向债务人履行到期债权的他人联系方式和地址等,根据具体的财产性质、财产所在地等情况来撰写。

  三、申请保全措施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在这个部分中,必须要明确以下几个要素:

  ⑴双方存在给付之诉的具体事实,如存在借贷事实或赔偿事实等。但是,如果申请保全的财产超过了申请人的债权请求数额,属于超标的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超出请求范围,法院是不能同意采取保全措施的;

  ⑵申请保全措施的理由,如为了实现将来判决确定给付义务能够实际履行,防止债务人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债务的恶性行为;

  ⑶明确保全财产的信息和线索,如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坐落在某小区的房屋一处;冻结被申请人在某银行的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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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⑷明确提供担保财产的信息。如申请人愿意提供位于某小区的自有住房作为担保财产;申请人愿意缴纳现金××××元作为担保财产等,必须要写清楚相关财产担保的信息;

  如果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属于不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形,必须要写清楚理由,如追索赡养费、劳动报酬、医疗费等情况。

  ⑸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保全债务人的到期债权,需要说明向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他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以上内容是财产保全申请书常见应当记载的事项,在申请书中必须要明确的写明,便于人民法院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便法院在48小时之内采取保全措施。

  为此,建议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查清被申请人财产线索的基础上,通过律师的法律帮助,撰写财产保全申请书,防止遗漏申请事项,避免内容错误返工重写,造成延误申请时间而导致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困难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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